案例:
小王是科技學院的學生,2017年9月13日,小王與A公司以及科技學院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書》,約定A公司同意接受小王在該公司實習,而小王承諾實習結束後與A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将向A公司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同一天,小王與A公司又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由A公司為小王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小王承諾在培訓期間服務A公司安排,并在A公司服務不少于3年,服務期限從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同時,《服務期協議》還對小王違反服務期的情形作出了約定。之後,小王按照約定到A公司實習,2017年11月10日,A公司、小王以及科技學院簽訂了《就業協議書》,明确小王同意到A公司工作,A公司同意接收小王,同年12月1日,小王在《就業協議書》備注欄手書:“本人在實習結束後與A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将賠償違約金1萬元”。2018年7月21日,小王明确表示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從A公司離職。
随後A公司将小王告上法庭,認為小王拒絕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1萬元。小王則辯稱,實習期自己履行了義務,是A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培訓義務,而且自己與公司在商談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報酬無法達成一緻,因此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這個案例焦點在于:就業協議的性質?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和異同!
律師評析:
一、就業協議的性質!
我們知道,把合同按照是否為将來簽訂一定的合同來劃分,合同可分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預約合同就是為将來簽訂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約則是為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就業協議是明确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協議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不涉及,而這部分不涉及的内容卻恰恰是勞動合同必備的主體内容。而從時間上看,就業協議簽訂于學生畢業之前,作用僅限于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就業協議的使命就已完成了。
因此,就業協議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它是畢業生将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在這裡,就業協議是預約,勞動合同是本約。
二、就業協議的效力!
首先明确,就業協議隻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其内容就是有效的;其次,如果協議沒有約定的部分,雙方隻能繼續磋商,一旦達不成一緻,雙方對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回到本案中,小王與A公司在《就業協議書》中隻明确了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對諸如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作内容、社會保險等均沒有作出約定。而小王依據《就業協議書》負有與A公司就勞動合同進行磋商的義務,隻要履行了磋商義務,就視為适當履行了預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A公司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1萬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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