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拒不還款。
(2)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
(3)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财産,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确切地址而導緻欠款不能歸還。
(4)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一些企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緻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
(5)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鑽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僞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财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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