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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魚處罰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7:55:48

河豚魚處罰案例(網售野生河豚魚幹)1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保障人民群衆高品質生活的要求,發揮民事審判在社會治理中的導向作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涉民生典型案例專題展評活動,從全市法院報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選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2月28日起,這些案例将作為“小案大道理”欄目特别專題陸續發布,敬請關注!

河豚魚處罰案例(網售野生河豚魚幹)2

衆所周知,河豚含有毒素

貿然食用河豚極易引發食物中毒

有人竟公然在網上售賣河豚魚幹

包裝還漏洞百出

這樣的野生河豚魚幹,你敢吃嗎?

銷售野生河豚魚幹,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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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鄭先生花2500元

在一家淘寶店鋪購買了河豚魚幹

收貨之後卻發現産品是簡易的塑料袋封裝

包裝上也沒有标注食品名稱、生産日期、

生産批号、保質期等信息

河豚魚處罰案例(網售野生河豚魚幹)3

鄭先生認為該淘寶店銷售的河豚魚幹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遂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淘寶店退還2500元貨款

并賠償25000元

經審理,上鐵法院認為

涉案河豚魚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淘寶店在明知商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情況下

仍進行售賣

最終判決

淘寶店退還鄭先生貨款2500元

并支付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25000元

法院判決

本案焦點

野生河豚魚可以銷售嗎?本案是否适用懲罰性賠償?

野生河豚魚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規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不得将野生河豚魚作為食品銷售,或作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魚幹等食品進行銷售。該淘寶店銷售野生河豚制作的河豚魚幹,顯然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具有危害性。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涉案河豚魚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該淘寶店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情況下仍進行售賣,因此,法院判決淘寶店除應退還鄭先生貨款2500元外,還應承擔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25000元。

法官說

河豚魚處罰案例(網售野生河豚魚幹)4

01

“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要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野生河豚魚作為前述禁止生産經營食品,其制作與食用均存在極大的安全隐患。任何将野生河豚魚作為食品銷售或作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魚幹等食品的違法經營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案審理通過運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判處涉案經營者承擔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極大提高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有利于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特殊預防。現實中,許多淘寶店主作為進貨方,也應在購入第一手商品時通過檢驗商品資質、查看商品檢驗報告等方式盡到審核義務,确保銷售商品的安全。

02 倡導“舌尖上的文明”,向野生動物說“不”

食用野生動物無法實現對身體的滋補,還可能導緻“病從口入”。本案中,野生河豚魚雖不屬于野生保護動物,但其髒器帶有毒素,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相關風險不可控,生産經營野生河豚魚的行為本身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具有重大隐患。希望通過本案的裁判和普法宣傳,讓保障食品安全成為社會道德的準則,逐漸形成對野生動物不能吃、不敢吃、不願吃的社會風尚。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文字:黃詩原

人物攝影:李鶴冬

視頻:鳳揚、李雅瀾

責任編輯| 陳鳳、奚曉詩、邱悅、陳旭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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