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适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執行人超出上述期間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釋明及适用執行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反之,被執行人沒有對申請執行時效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釋明及适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另一種情況,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全部或部分義務後又以超過執行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