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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6 21:27:30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未成年人監護權六種情形)1

解讀人:高蘋實 黃 帥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裡,個人即整個國家。孟德斯鸠的原話在今天的中國得到應驗,《民法典》中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之重視可謂前所未有。從尚未出生的胎兒直至長大成人,《民法典》都将像一位看不到的母親,持續地、孜孜不倦地守護着每一個孩子。孩童成長中需要長輩的愛與關懷,《民法典》通過強化監護責任、明确監護類型等方式,确保每一個“她”的孩子都能夠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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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監護

每一個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撫養、保護、教育的權利,《民法典》第26條也關注這一點。一個孩子從出生起,父母就是他們天然的監護人,血脈傳承引起的親權關系是不可抹消的,親權關系是監護權的基礎,隻要父母一天沒有死亡或者失去行為能力,那麼親權都将一直存在。親權存在的狀态不能否認,也不能抛棄,同樣在沒有特殊情況下,監護權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長到成年為止。而因血緣關系産生的監護權,也即是法定繼承的内容。

2、自願監護

小明是一名獨生留守兒童,與爺爺在大山中生活,小明的父母在鄰省一座煤礦打工,一次冒頂事故帶走了他們。小明的爺爺悲傷過度而去世,此時的小明該怎麼辦呢?

《民法典》第27條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此,在小明失去了雙親,同時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情況下,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得到村委會的同意後,都可以擔任小明的監護人。在沒有親屬的情況,任何組織和個人具有相同順位的監護權競争資格,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利于小明選擇自己的喜歡的監護人,也給了村委會選擇的機會,更有利于小明的健康成長。

因此,在得到村委會的同意後,小明可以和爸爸的摯友一起生活了。小明和其他孩子一樣,可以得到撫養、保護和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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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議監護

小明出生在一個幸福快樂的家庭,但8歲那年的一場車禍奪走了小明的雙親。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非常悲痛,都認為由自己撫養小明更為合适,雙方為此争執不下,不知如何是好。

《民法典》第30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确定監護人。協議确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小明的外祖父母已經退休,有充足的時間可以陪伴小明,給予小明優質的成長環境,同時小明也更喜歡外祖父母的熱情開朗,希望能和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在充分考量雙方的經濟情況、教育能力,同時考慮小明自身的意願,由雙方協商後确定具體的監護人。

因此,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聽取了小明的意見後協商,由小明的外祖父母擔任小明的監護人,這樣小明就可以在優質的環境下成長了。

4、指定監護

小明是一個高中生,今年已經十六歲了。一場地震奪走了他的父母。小明的親人還有一個姑姑和一個舅舅。小明的姑姑從小非常疼愛小明,經常給小明買各種生活、學習用品,但家境一般。小明的一個舅舅和小明關系較遠,也就逢年過節見上一面,平時也少有交流,但家境不錯。小明姑姑認為應該由自己撫養小明,而小明的舅舅不同意,認為由自己撫養更為合适。雙方争執不下,小明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指定了小明的舅舅作為小明的監護人,小明的姑姑不服氣,卻不知道如何是好。

《民法典》第31條第一款: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小明的姑姑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與姑姑關系更為親密,而且小明已經16歲了,即将成年,此時由小明的姑姑擔任小明的監護人更為合适。因此指定小明的姑姑擔任小明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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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臨時監護

小明今年十五歲,一個人在縣城中學求學,父母親人都在鄉村。一場地震襲來,交通阻斷,電話也打不通,小明當何去何從?

《民法典》第34條第三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态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按照法律規定,此時的民政部門應該擔起責任,保護照顧這些一時無人監護的未成年人,在他們的監護人接替之前,充當臨時監護人。

這時當地的民政部門緊急響應,将小明以及其他相同遭遇的未成年人聚集在一起,派專人照料。此時的小明,終于可以安心等待救援了。

6、撤銷監護

小明的父親性格暴躁,經常打罵老婆孩子。後來,小明的父母離婚,這時候小明的父親還需要為小明支付撫養費嗎?小明的父親經常借監護名義與小明會面,給小明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該怎麼辦?

《民法典》第37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經法院認定,小明父親的言語和行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小明的父親自此失去了監護權,但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該給的撫養費還是逃不掉的。

《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做出的種種變化明确彰示了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通過擴大保護範圍、強調未成年人自身意願等形式,維護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權利。《民法典》的本次變動,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确保在任何情況下,未成年人都可以得到相對較為優質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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