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護士資格證考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标準。
2、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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