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必有條件是填制單位的名稱,記賬憑證的名稱,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記賬憑證的編号等,憑證指能夠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明确經濟責任并據以登記賬簿、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常用的憑證有發票、支票、合同和工時記錄等。預先編号制度下,所有作廢的憑證都必須妥善保存。憑證程序應能保證經營人員在執行交易時及時編制有關憑證。編妥的憑證應及早送交會計部門,以便記錄交易。還應把已登賬的憑證依序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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