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社2016年9月14日消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發布關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2016修訂版)相關規則制度的公告。
該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正式發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2016修訂版)相關規則制度的公告
各交易商、授權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發揮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現貨貿易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降低現貨貿易成本,交易所在廣泛征集市場意見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現正式發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暫行)(2016年9月修訂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市場服務人員管理辦法(暫行)(2016年9月修訂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适當性管理辦法(暫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交收倉庫管理辦法(暫行)(2016年9月修訂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存貨憑證管理辦法(暫行)》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各商品相關交易格則(修訂版)》等相關規則制度(以下稱“渤商所相關規則制度”)。
上述渤商所相關規則制度将于2016年9月18日起正式實施。同時,自2016年9月18日渤商所相關規則制度正式實施之日起,産品滞納金(即延期交收補償費)費率統一調整為0%。
特此公告
備注:
(1)自2016年9月18日起,買賣雙方交易商根據渤商所相關規則制度進行貿易,即遵循“全款實貨”原則,買方備足全款,賣方需備實貨(已注冊存貨憑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訂立合同,合同達成後即進入交收履約環節。
(2)各挂牌商品的曆史訂貨,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暫行)(2016年9月修訂版)》的要求,通過實貨交收或協議交收完成訂貨合同的履約。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份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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