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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單位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2 20:25:37

對工傷單位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工傷認定書的單位名稱有誤)1

作者:蔣峰

本案出現兩個用人單位:金福機械有限公司、金海會公司。但這兩個公司的控股股東就隻是一個。金福公司在臨沂市羅莊區。金海會公司在臨沂市另外一個行政區。這個受傷職工2009年8月至2011年1月在金福公司工作,2011年2月被派往金海會公司擔任生産副經理職務。其中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均在金福公司繳納。人社局下發的《工傷認定書》的單位名稱為:金海會公司。這是人社局工作上的錯誤,但這個文件到訴訟時還是有效的,人社局也不能對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職工的工傷待遇該由哪個承擔?

一、本案當事人

1、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鋒

2、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臨沂市羅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羅莊人社局支付六級殘疾的工傷待遇。

三、原告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

四、原告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及理由

1、請求撤銷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臨行終字第225号行政判決;

2、依法改判,支持李某鋒的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羅莊人社局承擔。

理由:

1、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曾告知羅莊人社局,申請人系金福公司職工,金福公司在羅莊區人社局為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

2、申請人按照羅莊人社局的要求提供了金海會公司的相關證明,羅莊人社局據此作出了工傷認定和傷殘評定。然而,申請人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羅莊人社局卻稱沒有管轄權,前後矛盾。

3、羅莊人社局有義務追繳金海會公司欠繳的工傷保險,但其并未履行上述職責。

4、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羅莊人社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申請人六級傷殘的工傷待遇。

5、.本案一、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羅莊人社局負責人并未出庭應訴,也沒有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五、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鋒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

1、撤銷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臨行終字第225号行政判決;

2、撤銷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臨蘭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決;

3、責令臨沂市羅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相關規定足額支付李某鋒的六級傷殘待遇。

六、法律事實

1、2013年2月24日19時40分左右,李某鋒在臨沂金海彙科技有限公司值班。公司為慶祝元宵節在辦公樓前燃放煙花,李某鋒被煙花炸傷左眼。

2、後李某鋒經住院治療,左眼球被摘除。

3、2013年8月28日,李某鋒向羅莊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供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材料,其中工傷報告載明李某鋒曾在臨沂金福機械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調往金海會公司從事生産副經理職務

4、羅莊區人社局受理李某鋒的申請後,依據上述材料,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羅人社[2013]第167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鋒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用人單位為金海會公司。

5、2015年1月15日,李某鋒的損傷經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六級。

6、李某鋒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中,金海會公司出具的證明為李某鋒自2009年8月在金福公司工作,2011年2月被派往金海會公司擔任生産副經理職務,其社保關系、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均在金福公司繳納;加蓋金福公司印章的保險費收款票據及明細表證明該公司在2013年1月至7月(含李國鋒受傷時間)為李某鋒繳納工傷保險費等。

7、2014年11月13日,金福公司與李某鋒終止了勞動合同。

8、李某鋒認為,金福公司在羅莊人社局處為李某鋒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所受傷害也由羅莊人社局認定為工傷,故羅莊人社局應支付其六級傷殘的工傷待遇。

9、2015年1月26日,李某鋒向羅莊人社局提出要求支付六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待遇,羅莊人社局未予支付,李某鋒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羅莊人社局支付六級殘疾的工傷待遇。

對工傷單位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工傷認定書的單位名稱有誤)2

七、本案争議焦點:羅莊區人社局是否有義務為李某鋒支付工傷待遇?

八、評析

一、有關“屬地管理”的相關問題

1、屬地管理,是指職能部門對轄區範圍内的管理對象進行管理。屬地管理強調各級行政部門各負其責。

2、屬地管理能調動屬地主管的積極性、主動性。但屬地管理可能同時引起畫地為牢的政策措施。

3、屬地管理還有一層意思是: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的“人、财、物”由同級政府管理。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工作業務中的“事權”。

二、有關”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相關問題

1、市級統籌是為了實現基金在更大範圍的統籌調劑使用,改變原來的低層次範圍内的基金封閉運行、自求平衡的狀況。

2、通過擴大基金互助共濟和風險共擔的範圍,增強基金抗風險的能力,以實現基金使用上的公平性和效率最優的目标。

3、有三種市級統籌的形式:

第一種:統收統支形式。這種形式的管理主體是市人社局。收入統一上交到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會,支出按縣區的申請統一撥付。

第二種:調劑金管理。縣區留下大部分的工傷保險費收入,少部分上交到市級工傷保險基金。縣區仍然是管理主體。

第三種:混合式管理。由縣區負責的基金,它的工傷保險費由當地人社局負責征收。但支出權掌握在市級工傷保險基金。

三、結合本案來作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出現兩個用人單位:金福機械有限公司金海會公司。但這兩個公司的控股股東就隻是一個。換句話說它們兩個公司同屬于一個大老闆。

第二個方面:金福機械有限公司的地理位置在臨沂市羅莊區。金海會公司的地理位置在臨沂市另外一個行政區。

第三個方面:2009年8月至2011年1月在金福公司工作,2011年2月被派往金海會公司擔任生産副經理職務。這屬于内部的調動。其中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均在金福公司繳納。

第四個方面:事故發生日是2013年2013年2月24日19時40分左右。此是李某鋒正好在金海會公司上班。此時應向工傷保險繳納地的羅莊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表格上填寫的用人單位是:金福公司。

但是羅莊區人社局在下發的羅人社[2013]第167号工傷認定決定書上,填寫的用人單位為金海會公司。這屬于操作上的錯誤。

第五個方面:羅莊人社局雖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李某峰所受傷害為工傷,但認定用人單位為金海會公司既不符合屬地原則也與事實不符。

第六個方面:羅人社[2013]第167号工傷認定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因該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後,相關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無法就該工傷認定決定書進行糾正。根據行政行為效力理論,非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具有确定力。

第七個方面:而如按工傷認定決定書确定的用工主體及羅莊人社局主張的依據用人單位屬地原則在區(縣)範圍内支付傷殘待遇,李某峰将會陷入被認定工傷卻無法享受相應待遇的艱難境地。

在法案再審過程中,法院曾協調羅莊人社局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認定,以糾正李某峰工傷認定決定書中對“用人單位”的認定錯誤及解決由此帶來的支付困難。但因多種原因,已不具備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條件。

第八個方面:羅莊人社局應本着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及行政便民原則,為李某峰支付傷殘待遇。

《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都屬于社會法的範疇,具有明顯保護弱勢勞動者權益的特征。其立法目的在于最大可能保障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的權利。如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身失誤導緻勞動者無法獲取保險待遇顯然與上述立法精神相悖。

第九個方面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這也使得市内跨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存在障礙。

結論:羅莊人社局應本着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及行政便民原則,為李某峰支付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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