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内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财物或非國有單位财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财物或非國有單位财物。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财物的,以貪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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