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拘留所路上戴手铐,一般來說路上會采取措施防止犯人逃跑,比如脫鞋、上手铐。抗拒不配合是可以給戴手铐的。如果是行政拘留而且犯人不抗拒一般不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腳鐐:
(1)有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行為的;
(2)有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等行為的;
(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調犯除外)。對于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罪犯,可以同時使用手铐和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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