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衛生部頒布《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再次明确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其二級科目為美容外科學、美容皮膚科學、美容牙科學及美容中醫科,規定了醫療美容機構設置、登記,人員資質,執業規則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内容。該文件根據我國尚未确立專科醫師”的現實,首次規定了醫療美容主診醫師”的定義和基本準入标準,文件規定從醫者隻有在獲得醫師執照(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所包含的兩證”的基礎上,還同時獲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證書”,方能進入醫療美容行業,并隻能按照其所獲得的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證書”登記的有限專業範圍開展醫療美容業務,醫療美容主診醫師”具體考試考核細則、證書頒發及校驗等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該文件精神具體制定并負責實施。
2009年衛生部對該文件進行了修訂,将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修改為: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準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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