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關于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确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并不是出于争奪遺産的目的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3)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應具體分析:如果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如果情節輕微,則不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應具體分析:如果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如果情節輕微,則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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