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時提交的,據以引起行政複議程序發生的法律文書。
内容有:申請人和委托代理人信息;行政複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總結。
《行政複議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
行政複議申請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相關詳解中有詳細的記載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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