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隻有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産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或修理後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後續支出,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規定在固定資産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攤銷并稅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攤銷。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後續支出則須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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