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婚前财産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财産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财産,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财産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産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财産的孳息,包括個人财産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财産婚後産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币、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态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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