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哪些群體必須辦理婚前财産公證,隻是下列群體更有必要辦理:再婚者;戀愛期間購買房産準備結婚的年輕夫妻;婚後AA制的夫妻;男女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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