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幹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