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有六種: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将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成年家屬,代收人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有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将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适用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确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人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于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将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将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産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
2、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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