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用國旗和國徽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條規定: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标、廣告、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私人慶吊活動,及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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