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了路邊車輛
直接開車逃離現場
費盡心思掩蓋痕迹
最終
還是被交警抓獲
早知如此
又何必酒駕呢?
案件回顧
5月19日晚,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新大隊值班室接到群衆農先生來電稱,在大新縣下雷錳礦生活區路段,他停放在路邊的小型轎車被車剮蹭,肇事車輛迅速駛離了現場。
民警根據群衆提供的信息,并結合卡口視頻監控系統對嫌疑車輛進行排查,随後發現一輛車牌号為桂LW***9的銀色小型轎車存在肇事嫌疑。
(圖:視頻監控中的嫌疑車輛)
鎖定嫌疑車輛後,民警立即通過警用平台查詢到,該車輛登記在大新縣下雷鎮仁惠村黃某的名下。于是,民警決定電話聯系肇事逃逸嫌疑人黃某,可誰知黃某的電話号碼竟是空号。
5月20日一早,民警便前往下雷鎮仁惠村,在嫌疑人黃某家中找到肇事車輛。
民警對黃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mg/100ml,存在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
在對肇事車輛進行勘驗時,民警發現車身右前翼子闆有新噴漆的痕迹,并在黃某家中找到一瓶手搖補漆劑。
在民警的追問下,黃某對其酒後駕駛桂LW***9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離現場的事實供認不諱。
據黃某表述,當時事發突然,其心裡慌張便直接駕車離開。回到家後,他決定自己動手對車輛補漆,掩蓋刮碰痕迹。
目前,該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号),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内容來源:崇左交警
來源: 廣西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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