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聯網的普及,網絡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的各個角落,習慣了每天拿着手機刷各種社交平台,習慣了通過網絡接收最新的資訊。無可厚非網絡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占了很大的比例,有人說:"隻有在網絡這個虛拟的世界裡才能活出真實的自我,因為在這個虛拟的世界裡我們不用僞裝,也可以無所顧忌的發洩自己的情緒,表達自己的觀點"。那麼在這個虛拟世界裡我們是否真的可以"無所顧忌"?
讓我們一起看看以下這幾起案例吧!
案例一:沙雅縣網民帕某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案
2017年6月14日,網民舉報帕某(女,維吾爾族,24歲,沙雅縣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散布民族分裂言論。經核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帕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石河子網民陳某散布政治謠言案
2017年7月20日,網民舉報陳某(男,漢族,24歲,石河子市人)在QQ群中散布大量政治謠言。經核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阿克蘇市網民于某散布謠言案
2017年7月27日,網民舉報于某(男,漢族,18歲,阿克蘇市人)在QQ群中發布消息稱:新疆又暴亂了,死了7個人。經核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于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沙灣縣網民喇某煽動民族仇恨案
2017年8月1日,網民舉報喇某(男,回族,42歲,沙灣縣人)在微信群中散布民族歧視言論,煽動民族仇恨。經核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喇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博州網民陳某散布謠言案
2017年8月9日,網民舉報陳某(女,漢族,24歲,農五師83團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散布地震謠言信息。經核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河北交警執勤時殉職,網民稱"死的好"
2018年10月28日河北保定市公安局一名交警在執勤時被撞犧牲,10月29日,一網民在微信群"保定滴滴車主群@A"發布了一張"10月28日我市交警支隊五隊民警劉松因公犧牲的警情通報"的圖片。網民"曼德拉仁義禮智信"在微信群回複稱:"死得好!往東站站20秒被這幫狗縣城抓住3分100"。經網民舉報核實身份之後對該網民"曼德拉仁義禮智信"依法刑拘。
看了這些案例之後,我們發現其實在這個網絡世界裡并不是肆無忌憚的,網絡的出現帶給我們極大的方便,也帶給我們很大的樂趣,我們可以在裡面發表言論,但是在我們發表自己言論的時候也要注意不能觸到法律的底線,今天就讓我們看看在網上發表言論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不發表傷風敗俗有礙論理道德的言論。在網上發表有傷基本論理的言論,造成廣泛傳播、産生惡劣影響,是尋釁滋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所以,網上發表言論時,不能一味尋求刺激、博人眼球,公序良俗也是要講的。
2.不發表傷感民族感情的言論。和上面一樣,在網上發表嚴重傷害民族感情的言論,也可以構成尋釁滋事。這幾天發生的一系列精日言論被處罰事件,就是這一現實寫照。這些言論一經發表,勢必造成網友群起而攻之,不經意間傳播範圍廣,影響極其惡劣,對其刑事拘留也是罪有應得。
3.不發表煽動性言論。現實生活中總有不如意,也會遇到各種磕磕碰碰,然而我們不能為發洩情緒,肆意攻擊黨政機關,更不能發表煽動性言論,使不明真相的人信以為真。否則的話,造成嚴重後果,也是可以定尋釁滋事罪的。
4.不發表侮辱、诽謗他人的文字、圖片或視頻。人與人之間有矛盾是正常的,但不能因為自己的情緒得不到滿足,而将他人的隐私公諸于衆,再加以侮辱、诽謗性的文字。因為,網絡傳播的速度快、範圍廣,一經發表想删除都無濟于事了。法律規定了,網上侮辱、诽謗他人的,被轉發500此,或者點擊5000次,就是犯罪行為。當然,造成嚴重後果也一樣要處理的。
5.不要在網上散布謠言。謠言止于智者,對于不明真相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進行轉發,更不要為尋求刺激誇大事實、添油加醋地亂發。比如說有意傳播地震等謠言,就可能以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起訴,情節不嚴重的也要行政處罰。所以說,有些玩笑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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