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買了“駕乘險”
出了事故
卻還要自己賠錢
可别把“駕乘險”和“座位險”
弄混了……
乘客因事故緻傷殘
2021年4月,小陳(化名)駕駛轎車不慎與客車發生碰撞,導緻小陳車上人員李五(化名)受傷。
交警認定,小陳負事故主要責任,李五不負事故責任。
經鑒定,李五因此次事故緻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
同年12月,李五向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陳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司機和保險公司分别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除醫療費外,小陳賠償李五11萬元。又因小陳購買了“駕乘險”,所以保險公司應另外賠付傷者李五6.5萬元。
小陳表示疑惑,自己的車險合同中,明确表示保險内包含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最高每座4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最高每座2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最高每座1.8萬元。這按座位賠付的,難道不是“座位險”嗎?那保險公司賠償6.5萬元後,小陳再賠償4.5萬元(法院判決小陳賠償的11萬元減去保險公司賠償的6.5萬元)不就夠了嗎?
原來,小陳本身購買的是“駕乘險”,但誤認為“駕乘險”和“座位險”是同一險種。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别呢?
“駕乘險”和“座位險”的差異
“駕乘險”,即“車上人員意外險”,是一種車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需要對司機以及乘客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駕乘險”旨在為傷者提供保障,保險公司的賠償不以司機的責任為前提,保險公司賠償後,不抵扣司機的賠償責任,司機仍須按責任賠償。所以,保險公司賠付6.5萬元後,小陳仍需全額賠付李五11萬元。
“座位險”即“車上人員責任險”,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及司機的責任承擔保險責任。
“座位險”旨在為司機提供保障,保險公司的賠償以司機的責任為前提,保險公司賠償後,司機不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小陳投保的是“座位險”,則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6.5萬元的賠償責任,小陳自己賠付4.5萬元即可。
法官:可自願放棄對司機的賠償主張
經法院釋明,保險公司賠償6.5萬元後,在保險公司的賠償基礎上,李五自願放棄相關權益,隻要求小陳賠償傷殘損失4.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小陳向李五賠償傷殘損失4.5萬元。
現實生活中,非營運車輛的車上人員一般是駕駛人員的親朋好友。在事故未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基礎上,當事人可以自願放棄對司機的賠償主張,這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定。
文章來源:公衆号@ 臨湘市人民法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