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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主術訓全文及翻譯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07 07:57:36

  1、原文: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縣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無專行也;法籍禮儀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人莫得自恣,則道勝;道勝而理達矣,故反于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滞而不動也,以其言莫從己出也。

  法者,非天堕,非地生,發于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于下者,不廢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故令行于天下。是故禁勝于身,則令行于民矣。

  2、譯文:

  法是天下的尺度标準,也是君主手中的準繩。社會制訂頒行刑法,是為了依法懲處犯法的人;設置獎賞制度,獎賞應當獎賞之人。法令确定之後,符合獎賞制度的就要嘉獎、觸犯法律的就要受罰。尊貴的人觸犯法律也不得減輕處罰,卑賤的人犯了法也不會加重處罰。犯法者盡管賢能也一定嚴懲,守法者雖然無能也不可無端治罪。所以秉公執法風氣盛行,徇私枉法之路就被堵塞。

  古代設置各級官吏,是用來制約民衆,不讓他們恣意放縱。設立君主,是用來制約官員,不讓他們專行妄為。而宗法禮義的制定,又是用來限制君主的,不讓他獨斷專橫。任何人不可以放縱專行,那麼“道”就占了主導地位、取得勝利,“道”取得勝利,這事理就通暢,于是便可返回到無為而治的境地。這裡說的“無為”,不是說什麼都凝滞不動,而是說不要任何事情都由君主一個人說了算。

  法,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地下冒出來的,它産生于社會又轉過來制約人們使之正派(匡正自己的行為)。所以,自己身上有這樣的缺點過錯,就不要非難他人身上有的同樣缺點過錯;自己身上沒有的優點美德,也就不要要求别人有這種優點美德。由此推出,要求下層民衆遵循法律,那麼上層君主百官也應遵循法規;禁止百姓民衆不能做的事,那麼君主自身也不能做。所謂“亡國”,不是說這個國家沒有君主,而是說這個國家沒有“法”;現在說變更法制,并不是沒有法,而是有法不用,有法不用等于沒有法。君主立法,首先自己要作出執法守法的榜樣,這樣法令就能施行于天下。所以,君主如能用法嚴格地約束自身,那麼法令政令就能夠在百姓中施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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