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買的房子是哪一方出資購買,那麼就認定為房子歸哪一方。再複婚,已經視為新的婚姻關系了,離婚時買的房子視為複婚前一方的個人财産,不作為複婚後的夫妻共同财産。
2、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是可以的,如果夫妻雙方同意作為共同财産的,也是有效的,也就是約定自由為原則。
3、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産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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