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一般是什麼樣的?1.公司可以拒絕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離職證明一般是什麼樣的?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1.公司可以拒絕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嗎?
答:不可以。為離職人員開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任何事由都不能作為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的理由。公司應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15日内開具,不開具離職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内容包括什麼?
答:法定内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等。
3.解除勞動關系事由可以不寫入《離職證明》嗎?
答:可以,目前法律并無強制規定。
4.員工違紀事由可以寫入《離職證明》中嗎?
答:目前法定内容不包含解除事由,也并未禁止增加違紀等内容。法院案例中多數支持不在《離職證明》 中增加員工違紀等對勞動者不利的離職原因,不為勞動者再就業增加不利因素。《離職證明》中隻能包含《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内容(即,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5.《離職證明》中增加了對勞動者不利的表述,公司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答:《離職證明》中增加了其他表述的,一般支持用人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法院可能酌情支持員工遭受的合理損失,但勞動者需要承擔遭受損失的舉證責任。
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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