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下列外彙資金,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内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境外個人在境内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内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内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産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國投資者以境内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也要進行稅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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