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輸送”型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采取有别于傳統方式的手段,将公共财産轉移至本人或特定關系人控制以及利用掌握的公共資源為特定關系人或他人謀利,使自己或特定關系人受益的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刑事制裁的行為。
關于利益輸送的量刑标準,對一些國家公職人員輸送利益,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收受賄賂達到法定标準,構成受賄罪的,應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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