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确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司法解釋于2003年1月24日開始執行了。
2、行為人明知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奸罪論處,行為人确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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