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要賠償的是,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采用雙重賠償标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标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财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确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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