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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的種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19:56:11

經營範圍的種類?頭條視頻“什麼是經營範圍”文字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經營範圍的種類?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經營範圍的種類(百科解讀-9-經營範圍)1

經營範圍的種類

頭條視頻“什麼是經營範圍”文字版

一、詞條名稱

經營範圍

二、詞條的基本含義

什麼是“經營範圍”呢?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産和經營的商品類别、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業務活動的内容和生産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内容。

簡單來說,經營範圍是指企業可以從事的生産經營與服務項目,是進行公司注冊申請時的必填項。

通過上述關于“經營範圍”的定義,我們已經了解到,經營範圍是一個公司能夠從事的經營活動的範圍,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個公司超越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三、法條解釋

下面我們來聊一聊公司超越“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呢?

《民法典》第505條的規定:“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确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确認合同無效。”

依據本條規定,在判斷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有效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确定”。

一方面,《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是關于法律行為效力的一般規則,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也應當依據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的規定來确定效力。

一些法律中關于特定行業經營範圍的限制規則,例如屬于《民法典》第153條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一旦違反這些規定,超越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應當宣告無效。

此外,除違反關于經營範圍的強制性規範外,有一些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還可能具有其他效力瑕疵,例如,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等,此時均應當适用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的規定。

另一方面,判斷該合同的效力還需要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可能涉及合同編第二章、第三章等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結論:企業僅僅超越經營範圍并不當然導緻合同無效,因為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從鼓勵交易出發,不宜認定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無效,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已經就此達成了共識。

四、擴充内容

前面我們提到,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中,關于特定行業經營範圍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超越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應當宣告無效,那麼如何理解“特定行業經營範圍”呢?我們通過以下兩個例子,可以讓您很好的理解。

(1)《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衆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2)《保險法》第80條規定:“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這些在性質上屬于強制性規範的條文,均可能導緻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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