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壓輸電鐵塔要求距離高速30m以外。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标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标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内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内,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标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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