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主要賠償方式有三種:協商、訴訟、調解。
1、簡單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2、造成人員傷亡或财産重大損失的經交警立案處理後進入調解程序: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一緻申請并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鑒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不受理調解,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3、訴訟程序:可分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亦可分為合同違約之訴及過錯侵權之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财産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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