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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