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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