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
到被繼承房産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财産證明,如房地産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産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産稅署出具的遺産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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