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但是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2、集資詐騙罪。
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定罪處罰。執法時可參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認定。至于非法傳銷行為的情節嚴重,理解上應該從傳銷數額、傳銷後果、造成影響多方面加以綜合衡量。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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