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出行方便,
許多電動自行車車主
為自己的“愛車”加裝了遮陽傘。
雖“方便”了自己,
卻忽視了加裝“遮陽傘”帶來的巨大隐患。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記者近日從包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電動自行車車主因在車上私自加裝遮陽傘,在路口撞倒行人,造成行人十級傷殘,被法院判賠9萬餘元。
2021年10月15日7時10分左右,陶某駕駛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載着自己的女兒江某(未成年人)過人行橫道時疏于觀察,遮陽傘與過馬路的行人李某英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雙方均未報警,現場目擊證人留存了陶某聯系方式,兩人随即各自離開。李某回家後被家屬送入醫院救治,并于7時48分在醫院報警。一周後,李某住院治療。經鑒定,李某因傷構成十級傷殘。
圖文無關(資料圖)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李某受傷是否系因被告陶某兩輪電動車碰撞所緻的問題,通過交警部門對事發時在場人員的談話,特别是被告陶某的女兒江某的陳述内容可以确認,被告陶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遮陽傘碰到原告李某的身體或雨傘緻原告李某受傷。
另外,關于事故責任劃分問題,因事發時沒有監控設施拍攝到事故發生的過程,無法确認雙方通行時的信号燈狀态。但綜合交警部門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明,陶某存在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時,作為行人的李某也應注意來往車輛。綜合以上因素,被告陶某承擔80%的責任,扣除其已經墊付的1351元,尚需賠償95652.22元。
法官說法:
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隐患,易引發交通事故。遮陽傘面積較大,加裝遮陽傘改變了車體重心與平衡點,破壞了車體的穩定性,還容易導緻駕駛人視線受阻,增加車與車之間、與行人之間的碰擦風險。而且近年來,因事故發生時遮陽傘金屬部件脫落、變形給駕駛人造成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遮風擋雨的效果雖然達到了,但安全問題依舊不容忽視。
2021年12月,合肥市發布了《關于禁止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篷(傘)的通告》,在市區範圍内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安裝遮陽篷(傘)開展專項整治。希望廣大群衆為了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自覺拆除加裝的遮陽傘。
文字 | 全媒體記者 韓婷
編發 | 全媒體編輯 韓潔
出品 |“法眼”融媒體工作室
來源: 合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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