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即使不想再續簽合同,也應當維持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直至哺乳期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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