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中國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一種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漢前夕即延康元年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先在各郡、各州設置中正。州郡中正隻能由本地人充當,且多由現任中央官員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
2、中正的職權主要是評議人物,其标準有三:家世,即被評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中正對人物的道德、才能隻作概括性的評語,稱為狀。中正根據家世、才德的評論,對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稱為品。
3、中正評議結果上交司徒府複核批準,之後送吏部作為選官的根據。中正評定的品第又稱鄉品,與被評者的仕途密切相關。
4、中正評議人物照例3年調整一次,但中正對所評議人物也可随時予以升品或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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