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申請安居房需要準備什麼材料?記者從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獲悉,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海口申請安居房需要準備什麼材料?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記者從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獲悉
備受關注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已經海口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并向各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正式印發
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安居房”),是指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轉讓條件,采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銷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
《辦法》共分為總則、規劃建設、申請與審核、配售、産權限制與上市交易、監督管理等主要内容,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1
面積、售價如何定?
面向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銷售的單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辦法》規定,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新出讓住宅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應住宅用地時,要優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專項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并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通過招标、拍賣、挂牌方式出讓。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實施計劃限制。
安居型商品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面向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銷售的,單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設成本(包含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稅費等)、房價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并在土地挂牌前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銷售均價應當符合項目周邊配套及區位,原則上按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10倍或者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60%确定。
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實行全裝修和采取裝配式建築的方式建設。新出讓土地建設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采取現房銷售方式,并按現房銷售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02
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
《辦法》規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供應。
引進人才和年滿28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安居型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實行“一個家庭限購一次且限購一套”。
(一)在本市城鎮從業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2.2020年4月28日後取得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累計繳納36 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3.未取得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累計繳納60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二)在本市城鎮從業的引進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戶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24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2.未取得本市戶籍的各類引進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36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3.由省外整體遷入海南的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的随遷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4.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符合我省規定的引進人才标準的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5.經認定的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或重大招商項目單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的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6.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務1 年以上的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7.公開招錄、公開選調、調任、轉任到本市(含中央駐瓊單位和省直單位)的公務員,以及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等形式進入本市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和省直單位)、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此外,申請人家庭成員已購買單位房改公有住房、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适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請人家庭成員已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請前應當停止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03
如何申請?
安居房實行輪候制度,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輪候規則确定輪候順序,并實施輪候登記。輪候登記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當填寫《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身份證件、戶籍證明、社會保障材料、婚姻證明和人才認定證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承諾。
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審查、公示、批準等工作。
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适用住房準購資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複轉軍人;
(三)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殘人員或者屬于優撫對象的;
(五)其他依規定可優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準購資格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住房、人才認定、戶籍、婚姻、社會保險、撫恤定補優撫和殘疾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關材料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經核查仍符合規定條件的,變更相關信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終止其準購資格,并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04
如何配售?
安居房項目配售前應制定方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配售方案應包括房源基本信息等
《辦法》規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輪候登記情況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時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配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戶型面積、銷售價格等;
(二)配售範圍及具體條件;
(三)配售方法和程序;
(四)安居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輪候對象可以按公布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購房意向登記。
申請人按照配售方案規定選定配售房号後,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簽訂安居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
05
如何交易、轉讓?
申請人符合三個條件之一可上市交易安居房可向符合申購條件的人轉讓
《辦法》規定,申請人自購房合同網簽備案之日起,累計在本省繳納個稅或社保滿15年,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滿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但确需轉讓的,應當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購買人轉讓。
購買人不符合條件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産權登記。
安居型商品住房購房人産權所有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房屋,繼承人将所繼承房屋上市交易的,參照辦法對購房人的相關規定執行。
06
騙購者如何處理?
安居房配售實行明碼标價,申請人弄虛作假的5年内不得再申請
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實行明碼标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違反明碼标價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進行價格欺詐的,依法進行處理。
申請人以隐瞞或者虛報戶籍、年齡、婚姻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申請人尚未承購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應當撤銷其準購資格,并自撤銷其準購資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
(二)申請人已經承購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應當責令申請人騰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指定單位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房屋,并不再受理其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
申請人因騙購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海南特區報記者 符小霞
來源: 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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