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遞的包裹丢失的,由寄件人和快遞企業按快遞合同約定的數額進行賠償。如果快遞合同未約定賠償事項的,對由保價快件,按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保價的快件,如果寄件人能證明所丢失物品的,要按物品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寄件人不能證明所丢失物品的,最高限額為所付郵資的三倍。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丢失、損毀和内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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