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易中是含土地出讓金的,建設用地的使用人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才能使用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标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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