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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和事實勞動關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4 02:24:34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系,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的特點。正确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對于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那麼,事實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别是什麼呢?今天,江門法律顧問整理了以下内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實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别是什麼

(一)關系主體的範圍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隻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保險代理和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别)1

(三)關系适用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範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

(四)勞動争議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争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而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産生的勞動糾紛,則适用民事争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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