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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日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7 02:16:24

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日期?新法新規總第五十七期,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日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日期(反有組織犯罪法)1

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日期

新法新規總第五十七期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該法共九章77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财産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内容。

自1997年刑法第294條規定了涉黑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後,二十幾年來,根據實踐工作需要,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相關司法文件,掃黑除惡相關規定不斷完善發展。此次立法出台,是對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經驗的系統總結,是加強制度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态化、機制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的重要舉措,對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

一、明确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和範圍

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第23條規定,“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據此,有組織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以及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該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确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惡勢力組織”定義為法律概念并明确規定,“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衆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軟暴力行為,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時,按照本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組織犯罪不僅包括在我國境内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或惡勢力在國内實施的犯罪,還包括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為

二、堅持寬嚴相濟,懲罰與預防相結合

(一)依法從嚴懲治

本法第22條規定,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适用條件,充分适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财産、罰金等刑罰。通過充分利用資格刑、财産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在第35-38條中,通過規定異地服刑、嚴格減刑假釋程序,并将财産刑執行情況和配合處置涉案财産情況與減刑、假釋相挂鈎,強調對有組織犯罪罪犯的從嚴管理。

為了預防再犯罪,本法第19條設立了個人财産報告制度,規定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财産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第20條規定,對曾被判處刑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開辦企業或者在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二)鼓勵認罪認罰

本法第22條在規定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從嚴懲處的同時,也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為了教育挽救犯罪團夥中的中低層人員,本法第33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等工作,有為查明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為查明犯罪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或為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而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以及協助追繳、沒收尚未掌握的贓款贓物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但對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嚴格适用。

(三)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為保障“打傘破網”,本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做了規定,将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确為工作重點。具體内容包括:第50條明确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具體行為類型,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第51條規定公、檢、法、司、監察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第52條規定了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明确底線禁區。

三、公安機關辦案權限

(一)明确發現線索時可采取的調查核實措施

本法第26-28條規定,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調查措施。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信息。發現涉案财産有滅失、轉移的緊急風險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涉案财産采取緊急止付或者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公安機關經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

(二)進一步明确立案後的偵查措施

本法第29-31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根據辦理案件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異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單獨羁押等措施。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隐匿身份進行偵查。就涉案财産,第39-41條規定,根據辦案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财産狀況,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據,提請協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四、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如何處罰,沒有明确規定。工作中,公安機關隻能按照其實施的具體行為或以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本法完善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具體是:

本法第33條規定,對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第69條規定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法定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處以治安拘留或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70條規定,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在刑罰執行完畢後,違反本法第19條規定的報告制度,不如實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财産及日常活動的,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治安拘留,并處罰款。

來源:法制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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