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由監察大隊及時督促用工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上崗證”或者工友之間的證言,都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其次,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申請書中,除了要求确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之外,還可以同時要求用工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用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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