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有的、産權明确的房屋。代理人代理出租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産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争議的;
5、違法建築;
6、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批準的;
7、危險房屋;
8、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9、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繼承人應當按《繼承法》的規定,辦妥房屋繼承過戶手續後,方可出租該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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