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協議的書寫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别、年齡、住址、身份證号碼、簡要的治療經過、陳述的主要意見、理由、申請鑒定時間等,醫療機構要載明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許可證》代碼,醫務人員要載明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合法執業資格證書代碼。
2、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調解結果至于固定下來才有約束力,對當事人同意的調解結果一定要寫進調解協議書中。
3、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
4、尾部。包括雙方當事人及調節機構的簽章以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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