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服刑人員是指适用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五種刑罰方法或措施的人員。其依據考核獎懲情況對社區服刑人員按“三級四等”進行分級管理即:一級寬管、二級寬管、普管、嚴管。
2、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衆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3、緩刑,是指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确實不緻再危害社會,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
4、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之後,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經人民法院裁定有條件的予以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
5、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宜在監獄内執行刑罰,依法采取的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的刑罰執行方式。
6、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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