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個月。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寫一份更名申請書,得到街道辦事處或就業單位的證明。帶上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超過16周歲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在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打印更改姓名後的新戶口本。
2、條件: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公安機關認定确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十八周歲後的則由本人提出申請,但也不是想改就能改,需有“過硬”的理由。如,名字中有生僻字、電腦無法識别、重名等等。不能是“不喜歡”、“老人算命說不吉利”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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